案件经过
【案例一】
2025年3月19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诚之泰钢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5月20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明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仅是上岗的资格证明,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底线。各生产经营单位切不可为了一时的便利或节省成本而心存侥幸,忽视安全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应从相关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从源头规范日常工作,用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用制度规定为职工生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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