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登记备案新规:私募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2025-08-24 b929645760
核心提示:1.根据新规第十五条,有下列诚信信息问题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

1.根据新规第十五条,有下列诚信信息问题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包括: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9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或者因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十四)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十五)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新规第二十四条,拟登记机构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一)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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