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此外,考试作弊行为或将面临治安处罚。该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形成衔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组织作弊未涉及3科以上、代替考试未发生在国家级重要考试)的,以治安处罚规制,构建“治安+刑事”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填补旧法对未达刑事标准考试作弊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的空白,维护国家考试公平公正秩序。